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明日开始受理
近日,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市区2010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廉租住房保障(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工作将于7月8日起开始受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在8月7日之前,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
根据6月3日出台的《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也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无房;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住房困难户认定更加严格
为保证真正有需要的家庭和个人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对于申请的家庭和个人的困难户情况认定将更加严格。
对于困难户的认定将从申请方的住房面积和人口数着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在认定困难家庭人口数方面,则规定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未婚成年子女仍为在校生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给予保障;但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此外,如果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将不予保障。
租到廉租房并非一劳永逸
根据规定,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轮候家庭或个人,也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轮候家庭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进行如实申报,将被视同放弃轮候资格,取消保障。
■本网记者林思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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