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最低罚3万元
跟着旅行社出游,购物是“必修”环节,其中藏了多少“猫儿腻”成为游客旅行中最关心的问题。本月起,国家旅游局最新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指定购物场所需与游客协商
跟团旅游该如何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关注的焦点。新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写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在不少旅游网站的介绍中,旅行社已经将购物环节明示在出团介绍中。“新旅游法实施后,我们已经将自费项目和购物环节写进旅游合同中了,条例只是做了进一步明确。”国内某旅行社总经理介绍。记者咨询了某旅行社导游,他说“无购物环节的话有的游客也不干,无购物需求的可走品质团。新旅游法实行后,我们从中只是拿年终业绩奖金,而不是以往的’吃回扣’”。
不合理低价揽客最少罚3万
旅行社一旦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根据《条例》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严重不文明行为
游客将被限制乘航班
新规为文明出游吃了定心丸。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此外,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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